(2016)冀01刑终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郑小虹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小虹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终416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小虹,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小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冀0108刑初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小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郑小虹从“成成”(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后放置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八家庄公寓1301室其租住的家中准备用于吸食。2015年8月13日,公安机关从郑小虹租住处缴获疑似冰毒三袋及用于吸食的冰壶、吸管等工具。经称重并检测,查扣的净重共计33.98克疑似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公安机关在郑小虹租住处查扣玻璃管九个、烤火工具四个、塑料管十根、吸毒工具冰壶二个。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如下证据:1、被告人郑小虹的供述;2、辨认笔录;3、搜查笔录(从郑小虹租住的石家庄市长安区八家庄公寓1301室搜出疑似冰毒);4、称重报告书(从郑小虹租住处搜出毒品疑似物33.98克);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6、检验报告(送检的33.98克疑似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7、现场照片;8、抓获说明;9、证明及工作说明;10、吸毒不成瘾认定书;11、被告人郑小虹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并质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小虹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3.9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郑小虹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小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及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上诉人郑小虹上诉称一审量刑偏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郑小虹犯罪事实及证据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相关证据已经原判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小虹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3.9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人郑小虹上诉称一审量刑偏重的观点,经查,原审判决已将其犯罪的量刑情节进行了详细阐述,论理正确,故不予采纳。基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寅生审 判 员 邵彩然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