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地: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清远市看守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客车(车牌号:粤RPN6**)搭载王某乙等人在清远市清城区沿滨江路往华冠酒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政务服务中心路口前路段时,与前方由被害人房某乙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李某乙、吴某乙)发生碰撞,随后该二轮摩托车再与由被害人易某乙驾驶的小客车(车牌号:粤E63V**)发生碰撞,造成多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某指使王某乙冒充司机接受交警的调查,交警于当天晚上对二人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测试。经鉴定,被告人潘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45.7mg/100ml;王某乙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0mg/100ml。同年3月25日,被告人潘某自行去到小市交警中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是肇事司机的事实。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潘某在案发时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肇事车辆;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被害人李某乙、吴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和辩解;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抽取血样时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在案发后自动支付了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潘某的刑期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国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斯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