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南赵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刘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南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98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南赵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振国,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刘伟,农民。案由:承包合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南赵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伟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4执982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