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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佟占军与孙兴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占军,孙兴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87号申请执行人佟占军,男,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孙兴宾,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佟占军申请孙兴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兴宾应支付申请人佟占军案款18700.0元,承担执行费180.5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8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明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