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佟占军与孙兴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占军,孙兴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87号申请执行人佟占军,男,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孙兴宾,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佟占军申请孙兴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兴宾应支付申请人佟占军案款18700.0元,承担执行费180.5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8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明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