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执字第15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蔡文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542-2号被执行人蔡文聪,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文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及退赔经济损失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强制被执行人蔡文聪缴纳罚金3000元,退赔被害人林木华经济损失8395元、退赔被害人陈俊林经济损失7268元、退赔被害人出丽平经济损失94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蔡文聪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其于2015年10月29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能按期履行。2016年1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蔡文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部分及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