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2504号原告刘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殿军。被告王某,农村居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成理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殿军、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平度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甚少,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经常为家务琐事吵闹不止并伴有家暴行为发生,导致夫妻生活无法继续下去。为此,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原告同意偿还债务,被告就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16年1月份,原、被告因为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鲁B×××××号比亚迪轿车1辆。庭审中,原告主张鲁B×××××号比亚迪轿车归被告所有,原告不参与分割。被告主张因其驾驶鲁B×××××号比亚迪轿车违章,该车辆目前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主张因原告与他人打架由被告父母借款47000元为原告支付赔偿款,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身份证,被告提交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已恶化,共同生活无法继续维持,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准许。原告主张鲁B×××××号比亚迪轿车归被告所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其父母为原告支付赔偿款470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故本案不作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鲁B×××××号比亚迪轿车1辆归被告王某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成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倩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