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邹继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邹继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413号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扶伟聪,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海伦,女,汉族,1988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面房街2号十三座101房后房,系公司员工,授权期限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委托代理人:吴嘉贝,女,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恩洲大巷203号1104房,系公司员工,授权期限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一审终结。委托代理人:孔志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系公司员工,授权期限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一审终结。被告:邹继富,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1155。上列原、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孔志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判决。原告诉称,原告是房屋买卖的中介方。2014年12月5日,通过原告的努力,就被告(买方)购买卖方萧荣、严惠卿拥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盐步镇新城区华夏东苑8号之物业一事达成一致。同日,被告就此事与卖方及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约定基于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被告同意于2014年12月5日向原告支付中介代理48000元,逾期支付上述中介代理费的,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付费用1%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直至上述中介代理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合约签署后,原告依约提供了居间服务予被告和卖方,但被告没有按照合约履行义务,至今仍拖欠原告中介代理费48000元。为此,原告已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但均未果。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约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其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拒付中介代理费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代理费4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房屋买卖合约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4.服务收费确认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收取中介费用的依据,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中介费用48000元。5.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涉诉物业的产权情况。6.知会函原件1份、快递单原件2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通知被告,要求被告依约支付中介费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出示的证据1-5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可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原告出示的证据6,没有证据显示已经送达被告,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2月5日,原告(经纪方)、被告(买方)与案外人(卖方)萧荣、严惠卿签订《房屋买卖合约》(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买卖双方独家委托经纪方促成以下物业买卖事宜: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镇新城区华夏东苑8号,物业成交价1600000元。买卖双方应及时提供与该物业交易有关的完整资料,及时配合经纪方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基于经纪方提供的中介服务,买卖双方同意在本合约签订当日买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48000元,详见《服务收费确认书》,逾期支付上述中介代理费的,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付费用的1%向经纪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上述中介代理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交易双方约定买方于2014年12月10日支付定金1200000元;楼价余款400000元买方应在房管部门出具成功受理本次交易房产证完税过户回执当天支付给卖方。同日,被告签署《服务收费确认书》(以下简称收费确认书),确认经原告促成涉讼合同成立,同意向原告支付48000元中介代理费。至庭审辩论终结,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中介代理费。本院认为,涉讼合同中有关居间关系的内容以及《服务收费确认书》是原告与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原告现已经促成被告与案外人签订涉讼合同,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中介代理费48000元,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被告邹继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介代理费48000元予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邹继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道春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