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艳与鲁振威、赵秋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鲁振威,赵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00772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汉族。被执行人鲁振威,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秋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艳依据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沈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12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鲁振威、赵秋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李畅飞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锦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