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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龙海文与纪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文,纪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621号原告龙海文,被告纪创。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文与被告纪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海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海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龙海文负担。审 判 长  杨 恋人民陪审员  徐新典人民陪审员  陈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思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