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龙海文与纪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文,纪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621号原告龙海文,被告纪创。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文与被告纪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海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海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龙海文负担。审 判 长 杨 恋人民陪审员 徐新典人民陪审员 陈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思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