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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珊萍与被告章登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珊萍,章登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360号原告王珊萍,女,1955年出生,汉族。被告章登学,男,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珊萍与被告章登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珊萍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珊萍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珊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珊萍负担。审判员  韩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