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生全与杨友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生全,杨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财保59号申请人陈生全,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杨友文,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陈生全因与被申请人杨友文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陈生全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友文价值1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申请人陈生全以其所有的房屋依法向本院提供了足额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生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杨友文价值16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生全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事处合阳大道的房屋(查封价值以共计160万元为限)。上列查封财产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小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兴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