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与程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程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民初3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代表人刘剑英,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世文,该行职员被告程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简称农行浔阳支行)与被告程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浔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胡世文、被告程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浔阳支行诉称:被告在2011年1月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卡号分别为46×××24白金卡和专用于住房装修分期的信用卡62×××97。截止目前欠款本息合计156512.0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56512.07元,利息另计。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调整为:要求被告偿还卡号为46×××24白金信用卡透支本金98825.61元、利息12240.88元、滞纳金3895.20元及消费手续费1770.12元合计116731.81元,卡号为62×××97住房装修分期信用卡借款本金32971.9元、利息5547.08元及滞纳金586.89元合计39105.87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6年4月12日至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程阳承认原告当庭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程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返还卡号为46×××24白金信用卡透支本金98825.61元、利息12240.88元、滞纳金3895.20元及消费手续费1770.12元合计116731.81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6年4月12日至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程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返还卡号为62×××97住房装修分期信用卡借款本金32971.9元、利息5547.08元及滞纳金586.89元合计39105.87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6年4月12日至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被告程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