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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丘市亚泰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山东潍坊双星农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亚泰玻璃钢有限公司,山东潍坊双星农药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911号原告安丘市亚泰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汶中社区(汶水南路)。法定代表人王俊,总经理。被告山东潍坊双星农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街以北。法定代表人王建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丘市亚泰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潍坊双星农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丘市亚泰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1389元,由原告安丘市亚泰玻璃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董海伟代理审判员  刘 君人民陪审员  王秋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