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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海燕与中山市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2597号原告:吴海燕,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424。委托代理人:袁芝如,广东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1-10幢/11幢一楼/12-15幢(增设2处经营场所:小榄镇裕成三街6号;小榄镇南泰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明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坤仪、杨骏锴,、实习律师。原告吴海燕诉被告中山市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海燕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海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海燕负担。审判员  胡圣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晓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