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海燕与中山市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2597号原告:吴海燕,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424。委托代理人:袁芝如,广东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1-10幢/11幢一楼/12-15幢(增设2处经营场所:小榄镇裕成三街6号;小榄镇南泰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明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坤仪、杨骏锴,、实习律师。原告吴海燕诉被告中山市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海燕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海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海燕负担。审判员 胡圣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晓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