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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辖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与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付合生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付合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辖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大胡东六矿工业广场。代表人刘伟,该矿矿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瑞奇大厦413室法定代表人郭廷洲,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合生,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上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付合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18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上诉称,因上诉人住所地在鹤壁市山城区,且上诉人又是该案的被告,因此,该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为鹤壁市山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的管辖地应该是上诉人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18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付合生系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到上诉人工作的职工,虽然上诉人住所地系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但被上诉人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住所地在鹤壁市淇滨区,且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不服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仅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