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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章雪梅、叶开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章雪梅,叶开峰,张兴德,朱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892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马金镇。负责人:程敏,系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春,系该分社职工。被告:章雪梅,农民。被告:叶开峰,农民。被告:张兴德,农民。被告:朱民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诉被告章雪梅、叶开峰、张兴德、朱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章雪梅、叶开峰、张兴德、朱民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5元,减半收取1247.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饶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