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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潜山远翔预制品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殷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远翔预制品有限公司,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殷文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216号原告:潜山远翔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王河镇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068093637E。法定代表人:许裕松,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隐,潜山县彭岭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园区公园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71996092-6。法定代表人:梁升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晋,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文兵,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潜山远翔预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殷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潜山远翔预制品有限公司、殷文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山远翔预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市神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殷文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潜山远翔预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费维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贺心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