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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明诉刘华英、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刘华英,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853号原告:孙明,住新疆伊宁县。被告:刘华英,住伊宁市。被告: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张怀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诉被告刘华英、被告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建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