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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299号原告:王某,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上海铁路局杭州北车辆段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朱某,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上海铁路局杭州北车辆段淮南阜淮铁路车辆配件厂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隗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