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海艳丽与张小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363号原告海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焕敏,武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海某某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雅团高代理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审判二二员代理审判员书记员晁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