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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海艳丽与张小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1民初363号原告海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焕敏,武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海某某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雅团高代理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审判二二员代理审判员书记员晁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