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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徐贵同与徐金龙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特1号申请人徐贵同。被申请人徐金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贵同与被申请人徐金龙宣告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徐贵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房云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