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徐贵同与徐金龙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特1号申请人徐贵同。被申请人徐金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贵同与被申请人徐金龙宣告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徐贵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房云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