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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德旺与湖北煜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旺,湖北煜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885号原告:刘德旺。被告:湖北煜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四坦路长江鑫都B区7栋1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汪四青,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旺与被告湖北煜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206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德旺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可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