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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邓均西与黄泽兵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均西,黄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邓均西,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黄泽兵,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筠连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邓均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泽兵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泽兵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泽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泽兵下落不明,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黄泽兵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均西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邓均西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晓兵审 判 员  付泽勋代理审判员  刘昌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茂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