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山东金山纸业有限公司与张学林、山东滋森博彩包装有限公司、临沂学林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山纸业有限公司,张学林、山东滋森博彩包装有限公司、临沂学林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山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学林、山东滋森博彩包装有限公司、临沂学林印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金山纸业有限公司诉张学林、山东滋森博彩包装有限公司、临沂学林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82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全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