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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广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韩从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广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韩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广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从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阜阳市广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终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