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聪敏与吴得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聪敏,吴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18号申请人马聪敏。被执行人吴得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法院于2013年4月8日已将被执行人的账户予以冻结,直至扣清为止。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03执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