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固利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英科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固利达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晶英科智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482号原告深圳市固利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了哥石台湾工业村基隆路4号松山工业大厦A座地下、B座地下西,组织机构代码69559466-8。法定代表人程伟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当朝,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杰,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晶英科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宾山中航飞翔综合楼201-203,组织机构代码56421088-X。法定代表人孙丹绪,董事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固利达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