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法执字第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荆立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立飞,朱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荆立飞,男,1977年5月生,住山西省。委托代理人吴晓东。被执行人朱志刚,男,1975年5月生,住河北省。本院在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在2015年1月23日申请人已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志刚的天镇中鑫铁粉有限公司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志刚的天镇中鑫铁粉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马 彦审判员 马阿春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