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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阳浦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浦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浦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669号7幢4楼413室。法定代表人史亦农,董事长。被执行人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董事长。阳浦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32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31098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在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但目前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3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翊民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姜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江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