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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宏诉被告李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李伯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第1008号原告张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李伯艳,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诉被告李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国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申请费860元均由原告张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长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