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宏诉被告李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李伯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第1008号原告张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李伯艳,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诉被告李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国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申请费860元均由原告张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长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