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安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257号原告安某。被告宋某。案由:离婚本院受理的原告安某与被告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安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王建永人民陪审员 刘文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