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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安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257号原告安某。被告宋某。案由:离婚本院受理的原告安某与被告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安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王建永人民陪审员  刘文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