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犍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乐山市佛咡桥煤业有限公司、犍为县云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云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周从水、李毅、鲁云、喻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犍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山市佛咡桥煤业有限公司,犍为县云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云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周从水,李毅,鲁云,喻明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561号原告:犍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903226-1)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北段331号。法定代表人:黄小鹏,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晓波,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佛咡桥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88420-3)。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泉水镇牛骑村5组。法定代表人:李胜,该公司经理。被告:犍为县云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36802-0)。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塘坝乡跃进村10组。法定代表人:鲁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四川云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44457-7)。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梧荫街129号1幢1单元402号。法定代表人:鲁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周从水,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李毅,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鲁云,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喻明珠,女,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犍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乐山市佛咡桥煤业有限公司、犍为县云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云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周从水、李毅、鲁云、喻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犍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冯旭宏审 判 员 许晓念人民陪审员 肖礼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