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潘存义申请执行王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存义,王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潘存义,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医生。被执行人王宝林,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本院在执行潘存义与王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飞审判员 杨元功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程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