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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柏庆云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合水口云彩幼儿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庆云,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合水口云彩幼儿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3265号原告柏庆云,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龙泉。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户籍地址湖南省新田县龙泉。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合水口云彩幼儿园,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下朗工业区伟林丰盛商业街*栋。法定代表人孙云红。委托代理人谭奇龙,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该园园长。原告柏庆云诉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合水口云彩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一、被克扣工资100元;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00元;三、额外一个月工资2100元(代通知金);四、打印费复印费刻录费共80元。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海军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谭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5年9月21日。因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能就原告入职时间举证证明,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原告入职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二、工作岗位:协助厨房。三、离职时间:2015年10月15日。四、申请仲裁的时间:2016年2月3日。五、仲裁裁决结果:不予受理。六、原告离职前月工资:双方均确认为2100元。七、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告入职被告处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原、被告之间无需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八、关于支付被克扣工资100元原告主张其入职被告处时,被告按照每天70元的标准向原告发放工资,未按照约定的2100元/月支付。因双方均确认的工资条显示,原告的工资构成为基础工资加上奖金,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克扣其工资的情况,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诉求不予支持。九、关于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本案中,原告入职被告处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双方系劳务关系。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且被告当庭确认因原告不胜任其职务而予以辞退。被告单方解除合同且未给予原告合理的宽限期,故原告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综上,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00元。十、关于复印刻录费用原告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合水口云彩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庆云损失2100元;二、驳回原告柏庆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燕(兼)书 记 员 赵   畅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