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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玉莲与张海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莲,张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莲,女,1937年10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海宁,男,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玉莲与被执行人张海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铜王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海宁未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李玉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0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5日依法立案,于2016年4月10日向张海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李玉莲支付赔偿款2700元,案件受理费132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海宁银行有存款,并已将其扣划至本院,待给付手续完结后支付于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铜王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