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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小中与王占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中,王占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4执3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中,男,汉族,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王占岐,男,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申请执行人王小中与被执行人王占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占岐未能按照康县人民法院(2015)康民督字第17号支付令履行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8911.42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小中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在请求本院强制执行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5)康民督字第17号支付令的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5)康民督字��17号支付令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靳从海审 判 员  夏远军代理审判员  付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旻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