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30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3010-2号原告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杨连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维新,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子祥,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徐昌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张仲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22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37161元,由原告负担。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