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军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3836号原告杨军。委托代理人成彦军,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浩伟,男,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王妍彦,女,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诉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杨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