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0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熊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861号原告熊某,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孙某,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原告熊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陈卫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