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熊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861号原告熊某,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孙某,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原告熊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陈卫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