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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586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转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汶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浙J×××××号轿车,途经温岭市城西大道横峰马鞍桥大桥路段,与梁某驾驶的浙J×××××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检测鉴定,被告人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月21日下午,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被告人孙某在接受调查时,谎称他人驾驶车辆,归案后,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丁某、梁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谎称他人驾驶车辆,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应荣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家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