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郭冬生与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冬生,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1492号原告郭冬生,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委托代理人廖美兴、李永慧,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中山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雷和鸣委托代理人彭冬根,遂川龙城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冬生与被告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冬生于2016年4月13日以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待查清赔偿责任主体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冬生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冬生撤回对被告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28元,全部退回给原告郭冬生。审判长 华继华审判员 袁祖德审判员 易忠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荣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