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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丘泽华与李福辉、孔令周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泽华,李福辉,孔令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丘泽华,男,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李福辉,男,195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孔令周,男,195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福辉、孔令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福辉、孔令周立即承担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李福辉、孔令周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福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福辉的银行存款144533元及利息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清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