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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605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慧,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雅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