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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华厦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华厦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68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赵淑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卫国,上海福欣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金华厦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许名华。被执行人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法定代表人卞雨。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556号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江苏金华厦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江苏金华厦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人民币892,862.4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雨龙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在本市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房屋,另查被执行人江苏金华厦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4.49万元已划至本院,发还给申请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陈 健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郭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