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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585号原告: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21317D(1-1)。被告:郑毅,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告郑毅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郑毅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值的财产;二、查封武艳萍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罗马花园西村6幢607室(合瑶079952)的担保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