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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与鄄城亚通商贸有限公司、刘国辉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鄄城亚通商贸有限公司,刘国辉,马琳,赵瑞连,刘海稳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财保1号提请人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负责人李长立,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员工。被申请人鄄城亚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刘国辉,经理。被申请人刘国辉,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申请人马琳,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申请人赵瑞连,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申请人刘海稳,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提请人济南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与鄄城亚通商贸有限公司、刘国辉、马琳、赵瑞连、刘海稳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的申请,于2016年4月12日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赵瑞连名下位于鄄城县鄄城镇鄄三路西、建设路北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及土地使用权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共500万元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赵瑞连名下位于鄄城县鄄城镇鄄三路西、建设路北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及土地使用权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共500万元予以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