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贺仁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08刑申1号贺仁杰:你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对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一)申诉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予以排除,本案给申诉人定罪的主要证据都是证人证言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一)贺仁杰虽提供名章印鉴一份,但有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中给出的鉴定意见:《林地承包合同》上,承包方(签字并盖章)栏签名“贺仁杰”三字是贺仁杰亲笔书写。《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管护承包经营合同书》的真实性应当予以认定,申诉人贺仁杰承包洮南市瓦房镇荣华村林地2.836公顷的事实存在。贺仁杰本人在供述中承认其从未种植过林木,且根据再审审查期间进行的现场勘查,这2.836公顷土地也确实未种植林木。贺仁杰在与荣华村签订了《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管护承包经营合同书》之后,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的事实存在,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贺仁杰被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为洮南市林业局《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管护承包经营合同书》、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及贺仁杰本人的供述。有关证人证言也客观的反映了本案的事实。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