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乔中友与乔喜顺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中友,乔喜顺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415号原告乔中友,男。被告乔喜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中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乔中友负担。审判员 李向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志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