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8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乔中友与乔喜顺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中友,乔喜顺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415号原告乔中友,男。被告乔喜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中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乔中友负担。审判员  李向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志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