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善良与铜陵市城乡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善良,铜陵市城乡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2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良,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铜陵市城乡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宝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110799-9。法定代表人:刘少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国富,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法务。再审申请人王善良因与被申请人铜陵市城乡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三终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善良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是因为政府对项目规划存在局部调整所致,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存在局部规划调整,��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铜陵市城乡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并与王善良办理了交房手续和回迁结算。虽然在交付时房屋未通过验收,但系因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局部规划调整所致,且案涉房屋在其后经验收合格。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善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王善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善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