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洪柏与被执行人戴智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洪柏,戴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邓洪柏。被执行人戴智斌。申请执行人邓洪柏与被执行人戴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智斌已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法执恢字第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邓洪柏如发现被执行人戴智斌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子山审判员 廖小平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建新 更多数据: